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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师范学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9-19 16:31:11

日照师范学校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增强广大教职员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减少并有效地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和部门(部室、科室等),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出现过失或过错,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三级。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其产生的消极后果在较短的时间和较小的范围内影响较轻微者,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     未及时下达教学工作计划、课程表,影响教学进程;

2.     教学进程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     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多媒体教学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超过10分钟;

4.     教学设施报修后两个工作日未予修理,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5.     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延时开门5分钟以上;

6.     漏订、误订教材或未及时订购,导致开课前学生到书率不足90%;

7.     课堂纪律混乱,教师未加管理;或对学生旷课、迟到情况不查明、不上报;

8.     因管理不善,或未及时通知,停电、停水致使正常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9.     教师按规定办理了请假、调课等手续,管理人员未通知学生,造成学生空等教师;

10.   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11.   上课、监考、课外活动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或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或活动中断5分钟以上;

12.   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

13.   考试命题错误;

14.   批阅卷不规范,漏改或涂改学生试卷,出现多处错判、误判,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统计分数错误;阅卷、评分差错率达5%;

15.   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考试内容;

16.   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达一周时间;

17.   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不服从教学工作分配与安排;

18.   不认真备课,上课没有教案或讲稿;

19.   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工作;

20.   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延误上课;

21.   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时间超过10分钟;

22.   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或接待来客;

23.   上课时间到教室下通知或找教师、学生;

24.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安排无故相差4学时以上;

25.   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衣着不整;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其产生的消极后果在较长的时间和较广的范围内影响较大者,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26.   学初未制定好教学计划,未能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

27.   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28.   未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随意调课或请他人代课;

29.   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无法正常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

30.   教学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未能及时报修,造成不良后果;

31.   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延时开门10分钟以上;

32.   私自为学生组织、推销教材;

33.   上课、监考、课外活动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或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活动中断10分钟以上;

34.   因教师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受到损伤;

35.   按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未批改学生的作业占应批改作业的二分之一以上;

36.   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37.   监考不严,对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致使考场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

38.   考前泄露考试内容;

39.   阅卷、评分差错率达10%;

40.   教师丢失学生试卷或考试成绩;

41.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又不接受教学任务,态度恶劣;

42.   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或课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时间超过20分钟;

43.   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44.   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

45.   在指导实验、实习、实训、辅导答疑或其它教学活动过程中,不按要求指导或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造成恶劣影响。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其产生的消极后果影响到学校的声誉和教学质量并对学校的优良校风和学风产生破坏性作用者,视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46.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47. 任课教师擅自停课,无故缺课,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严重下降;

48. 在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或其它有损学生人格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49. 泄露考试内容,导致考试无效;

50. 因试题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成绩无效;

51. 未经考试、考查而给学生定成绩或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52. 学生在课外活动或实验、实训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53. 教学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未能及时报修,或报修后维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

54. 未经教务处、装备处或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出租、出借教室、体育活动场地、音乐楼、机房等教学场地、设施;

55. 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

第七条 其他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教学责任事故,经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认定,报分管校长核定,视其情节和后果,认定相应的等级。

第八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56. 教务处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

57. 教务处统一制定《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

58.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由责任人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

59.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查;

60. 严重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教学督导组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长核定,报学校党委批准;

61.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主动向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2. 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执勤、巡视中发生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均列为责任人。

63.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严重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凡出现教学责任事故者,教学责任事故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奖的五分之一,校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严重教学责任事故,除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奖、校内通报批评外,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重大责任事故,除扣发责任人本学期绩效考核奖、校内通报批评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解聘,降一级职称。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均按一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对教学责任事故做出的经济处罚,需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办公室、责任人各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若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部门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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