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取得我校学籍并已报到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共青团、学生组织等应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重点工作予以实施。安全教育要结合法制教育进行,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开设安全课程,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场所、不同任务及学生的不同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相应的学生安全教育,特别在入学、毕业、试验、见实习、劳动、社会实践、节假日、体育体操课、舞蹈课、各类活动等重点环节,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防盗防骗、防溺水、防欺凌、防暴力、防意外伤害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应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各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对所管辖的教师、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不同季节及有关法律及时进行防盗、防火、防中毒、防疫、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在上述场所的显著部位要张贴安全须知,事故易发部位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各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选派专人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和安全管理处按上级要求,做好集中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各类安全演练活动,强化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 学校相关处室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不同季节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场所向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制定并实施恶性传染病防治预案,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防疫意识,明确防疫措施,各专业部要予以配合。学生处、教务处和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要注重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校长对全校安全负总责,学校安全管理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安全保卫科做好有关学生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各班班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学校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落实到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各班主任要与学生处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学生入学时要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保证其本人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享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生本人与学校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由学生处责成班主任监督执行。
第十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由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涉及学生责任的由学生处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学校总务处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学校安全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禁止未满16周岁学生在校内骑电动车,严禁学生在校内骑摩托车,坚决杜绝学生在校内骑电动车时发生追逐竞驶、不佩戴头盔、违规载人等不良交通违法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处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装备处应当在为学生服务的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学校教学装备处应做好学校网络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学校宣教处要做好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公众号、抖音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内容审核和舆情监测工作,学生处要做好学生网络文明素养和网络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装备处和教务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生活服务中心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对学校食堂、超市受托经营方加强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第二十条 学校总务处要做好学校饮水供应方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的查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切实树立安全意识,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校发现安全隐患、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因未采取措施和措施不力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通过班主任告知学生家长。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期间,对学生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处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做好学校卫生室管理和派驻校医联络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处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处、各专业部和班主任要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处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班主任要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六条 各班主任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协调相关任课教师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各部门组织学生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文体比赛演出、劳动试验、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前,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上述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需由承接单位负责的,组织部门要与承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承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教务处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二十九条 各任课教师要结合所教课程特点,做好课前教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课程安全教育、学生考勤、课堂秩序维护和课堂应急处置工作,体育、体操、舞蹈等运动类课程要指导学生做好运动热身和安全防护工作,避免出现运动伤害。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或个人疏忽而导致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应告知但没有告知学校,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相关部门及班主任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要遵守《日照师范学校日常行为规范细则》等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挥,服务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所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安全规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攀缘或翻越围墙、楼房、阳台、门窗、山崖、电杆等高危险地点或设施。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组织课外活动,须经学生处、专业部和有关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后,应予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与卫生制度。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要自觉做好防盗、防火、防疫、防意外事故等工作;要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 在校生应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凡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家住市区的学生申请走读,须经各专业部同意,并办理走读证,凭走读证出入校门。在校外居住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居住人按照相关法律负完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人自负。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与校外人员、组织建立联系、发生交往的过程中,要自觉树立防范意识,防止危害国家、学校、学生利益的事情发生。学生因与校外人员、组织交往发生影响国家、学校或他人安全的事件,后果自负。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未满16周岁学生不得骑电动车,严禁学生骑摩托车,坚决杜绝学生在骑电动车时发生追逐竞驶、不佩戴头盔、违规载人等不良交通违法行为。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日照师范学校学生请假考勤管理办法》,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不得超过假期,逾期不归者,责任自负。学生假满必须向批准人销假。学生请假批准人在批准前,要做好请假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周末和寒暑假期间一般应离校回家休假,不允许私自在校内留宿;学生因公需在校内住宿的,负责部门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负责部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处予以协助;学生因个人原因需留校住宿的,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同意后报学校批准,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管理费,学生处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规定、规程、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又不知去向的学生,其所在班级要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专业部和安全管理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除名。学生假期以学校正式通知的时间为准,不能按期离校的学生,要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在校住宿手续,并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发生的事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灾害事故等,在场学生和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在学校范围内,学校安全管理处、现场所属主管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一般侵害后,安全管理处、学生处和发生地点所属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涉及学生责任的事件,由学生处和各专业部依据调查结论、事实,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被窃、失火等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安全管理处、学生处和发生地点所属主管部门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学生处和相关学生所属班级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安抚工作。
第四十五条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通知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现场教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学校安全管理处、学生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发现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四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由学校安全管理处报请公安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学生处和场所管理部门要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
(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
(五)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学校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学生处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结合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试行)》《日照师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日照师范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细则》等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