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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02 16:48:38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旨在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学生严格自律,健康成长。

第三条 我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我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及相关校规校纪,确定我校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我校教育惩戒的实施,组织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育惩戒申诉申请并组织复查,开展教育惩戒相关宣传教育。

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构成:

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学生处主任、副主任,教务处主任、副主任,各专业部部长和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副部长,家委会主任,学生会主席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任兼任。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司法处理结果,实施相应教育惩戒措施。

第六条 学生不能遵守《日照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细则》等校规校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实施一般教育惩戒。

1.在上课、自习、两操、课外活动、军训、集会、晚休、见习实习等各类活动中偶尔出现迟到、早退、旷课行为的;

2.在课堂、集会等活动中偶尔出现交头接耳、下位走动、瞌睡、看与活动内容无关的书籍、不认真听讲等轻微影响秩序行为的;

3.出现上课准备不充分、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抄袭等行为的;

4.偶尔出现染发、化妆、不按规定穿着校服、佩戴首饰、穿着不符合学生规范的短透露服装、公共场所穿拖鞋等违反学生仪容仪表规范行为的;

5.在两操中出现说话、脱队、揣手、消极应付等不认真上操行为的;

6.在晚熄灯后偶尔出现晚归、串宿舍、唱歌跳舞、大声喧哗等影响晚休秩序行为的;

7.偶尔出现不打扫卫生、不叠被子、带零食进入教学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贴、饲养宠物、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违反学生卫生内务规范行为的;

8.在学校门口、公共教室、餐厅、超市、浴室、电梯口等公共场所,有插队拥挤、喧哗嬉闹、挤抢座位等影响公共秩序行为的;

9.有其他情节轻微违纪行为的。

一般教育惩戒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在班级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学习任务,如写读书笔记、背诵课文、写单词、古诗词、练字、做手工作品、表演节目等;

4.适当增加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如帮值日生打扫教室、宿舍卫生;帮同学、老师打水等;

5.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6.课后教导;

7.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如根据学生身体状况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操场五圈以内的跑步、俯卧撑、仰卧起坐、深蹲及其他符合学生年龄和身体特点的非危险性运动方式等),特异体质学生除外。

其中,班级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需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报学校学生处备案后方可施行,相关惩戒措施要合法合规。

实施教育惩戒后,必要时可以以打电话等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负责执行人:班主任或任课教师。

第七条 学生不能遵守《日照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细则》等校规校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由班主任或专业部副部长实施较重教育惩戒。

1.屡次出现第六条所列轻微违纪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

2.携带违禁品进入校园,违规使用电器、火种,违规开展校内经商等收费性服务活动,尚未造成后果的;

3.首次违规携带手机进入校园,违规使用手机,首次出现私自建群、登录非法网站、违规发布公共信息和他人个人信息、散布谣言和有害信息、发表不文明言论等不文明上网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

4.出现辱骂他人、男女交往不得体、私自借钱等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

5.出现校内骑摩托车、电动车,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

6.首次违规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布告、广告、海报、标语、横幅等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

7.在各类教学活动中首次出现不服从指挥,不听从管理,不尊重师长,顶撞老师和管理人员行为的;

8.不能遵守《日照师范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出现各类对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违纪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

9.有其他情节比较严重违纪行为,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

较重教育惩戒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由班主任、专业部副部长予以教育、批评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如打扫卫生等。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如抄写、背诵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写下保证书等。

4.给予班级、专业部或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5.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如私带智能手机、其他违禁物品进校园者予以没收、存放不少于两周的相关物品等。

实施教育惩戒后,必要时可以打电话或请家长到学校等方式和家长沟通交流。

负责执行人:班主任或专业部副部长。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学校学生处主任或专业部部长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

2.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3.有敲诈勒索,盗窃、冒领、骗取他人财物,赌博,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有侮辱诽谤他人、语言暴力、网络暴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校园欺凌行为的;

5.有浏览非法网站,制作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行为的;

6.出现非法同居,参与或组织卖淫嫖娼,调戏、侮辱、猥亵妇女等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行为的;

7.在校期间谈恋爱造成不良后果或威逼利诱、强迫他人谈恋爱的;

8.在校期间出现吸烟、喝酒违纪行为的;

9.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天以上或累计旷课学时20学时以上的;

10.参加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时出现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园内出现乱贴乱画,故意撕毁通知、公告,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播放广播,组织聚集性活动,哄闹、摔砸各种物品等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12.出现违规外出、硬闯校门、违规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违规订外卖等违纪行为的;

13.携带违禁品进入校园,违规使用电器、火种,违规开展校内经商等收费性服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出现未经允许私调宿舍,留宿外人,夜不归宿,大声喧闹、严重扰乱作息秩序等违纪行为的;

15.多次出现不履行值日职责、不整理个人内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6.出现两次以上违规携带手机进入校园、违规使用手机或私自建群、登录非法网站、违规发布公共信息和他人个人信息、散布谣言和有害信息、发表不文明言论等不文明上网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17.出现拒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老师和管理人员行为影响恶劣的或出现违纪行为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18.多次出现一般性违纪行为或较重违纪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19.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危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严重教育惩戒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由学校学生处主任或专业部部长予以训诫。

3.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日照师范学校关于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4.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如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取消部分评优树先、参加学业性权利以外的活动、住校等资格,待学生整改后可恢复其相关资格。

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前,应当提前告知家长,并请家长到学校面谈。

负责执行人:学校学生处主任或专业部部长。

第九条 学校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具体见《日照师范学校关于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和《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流程图》。

第十条 学校拟作出严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及家长要求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教师发现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检查时需2人以上,并全程录像。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交班主任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仅因学业成绩不佳而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并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由学校分管副校长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校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副校长、学生处负责人、专业部负责人、班主任以及法治副校长、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五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提起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申请,并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见《日照师范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理解、支持并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举报。学校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将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具体流程见《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监督工作流程图》

第十七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均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流程图》

      2.《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监督工作流程图》

      3.《日照师范学校关于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4.《日照师范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规程》

 

 

 

 

附件1

说明: 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流程图

 

 

 

 

附件2

说明: 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监督工作流程图

 

 

 

 

 

 

 

 

 

附件3

日照师范学校关于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2021年5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严格学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应对象:我校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根据累计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实施偷窃、诈骗者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藏、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四)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情节减轻处分。

(五)学校内严禁学生私自借钱,未经班主任批准私自借钱者以敲诈论处。冒领、骗取他人钱物,敲诈或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者,根据情节和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或互殴尚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除承担医疗费用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除承担医疗费用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八)伙同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九)出现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画侮辱画,粗言秽语、喝骂他人,中伤、讥讽、贬抑评论他人,传播关于他人的消极谣言和闲话,在网上发表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等校园欺凌现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欺凌者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协助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出现对他人的身体或物件重复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干涉或损坏他人的个人财产;恐吓、威迫他人做他不想做的,威胁他人跟随命令;敲诈,强索他人金钱或物品等严重校园欺凌现象的,给予欺凌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协助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对上述行为多次出现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一)禁止学生在任何场所打麻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以上处分;

(三)组织者、提供赌具或场所,未参加赌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参与赌博的加重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累计千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禁止未婚同居。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调戏、侮辱、猥亵妇女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五)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或造成不良影响,请双方家长来校配合教育,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仍无悔改的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屡教不改,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背他人意愿,强迫别人谈恋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七)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下列情形者(上课、实验、实习、课外活动、政治学习、军训等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不请假离校或未按时返校且未请假者,一律视为旷课。旷课一天按10学时计算,一周按五天计算,迟到、早退每2次按1次旷课计算。):

(一)无故旷课1-2天或累计旷课20-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连续旷课3-4天或累计旷课30-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连续旷课5-6天以上不足一周或累计旷课50—7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连续旷课一周以上不足两周或累计旷课70—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连续旷课二周以上或累计旷课12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这条规定,旷课学时达到处分的最低限时,将立即给予纪律处分,如果继续再犯,前面旷课学时一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达到何种范围,立即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等作弊行为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考试资格;

(三)无故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五)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日照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细则》等各项校园管理制度,违反校园管理制度者:

(一)在校园内乱贴乱画或故意撕毁校园公告、通报、通知者等宣传品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二)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烧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规点蜡烛、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火源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收缴宠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规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违规存放各类电器设备,一律予以收缴。

(八)在学生宿舍私拉乱接或破坏电源者,除赔偿修复线路的全部费用外,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或从事其他收费性服务活动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一)禁止学生私自搬到其他宿舍居住,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未经同意,学生宿舍熄灯一小时后尚未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或多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晚归者(未经同意,学生宿舍熄灯后10分钟至一小时以内归宿者),必须自觉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教育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无理取闹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十四)学生有不履行值日职责、不整理个人内务、不叠被子等现象,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级以上处分。

(十五)学生超过两次违规使用手机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拒不交出手机或因收缴而顶撞管理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十六)严禁私自外出、硬闯校门,严禁私自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加重处分。

(十七)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刀、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三日内交学生处登记,由学生处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一并交保卫处集中保管,待离校时归还本人。

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保卫科还将依据国家有关刀具管理的法规,予以追究治安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河边、河堤、吊桥上游玩、散步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决不允许学生下河游泳。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消防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吸烟、喝酒(包括含有酒精的饮料)。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凡酒后行为失态者或滋事者,加重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危害网络信息安全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校严禁学生私自建立网络群,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加重处分。

(五)在网络媒体诽谤辱骂他人或传播影响学校声誉信息、谣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严禁学生到校外网吧上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违纪时间调查中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他形式收买他人或其他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服从教师和管理人员管理,顶撞辱骂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多次违纪、连续违纪者;

(二)错误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三)仿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四)包庇共同违纪者;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

(七)一学期内已受学校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待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违纪学年和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助学金。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程序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专业部部内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审核签发;

(二)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劝其退学处理)的,由专业部和学生处共同讨论提出意见,报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副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需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专业部负责,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两个单位以上或校外的问题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学生处审核各专业部对学生的违纪事实和各专业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应要求专业部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

(二)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各专业部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各专业部听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听取。学生或家长申请听证的,由学生处组织听证。

(三)在审核违纪事实和听取学生陈述后,由学生处草拟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审批。由专业部和班主任告知家长。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善后工作:

(一)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一经批准签发,应在校内公布,同时由各专业部和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并由各专业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二)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该歧视,除被开除的学生外,受处分的学生若能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在临毕业前或处分一年后,学校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销处分。给予撤销处分的学生,可以将其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三)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若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教育惩戒领导小组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日照师范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规程》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学生如认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误,可向学校申诉,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日照师范学校教育惩戒细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4

日照师范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对象:我校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依照本规程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单位为被申诉人。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学生申诉。

第六条  学校成立日照师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学生处、专业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法治副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受理申诉事宜、审查学生申诉的形式。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校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八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是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

(二)申诉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是否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

(五)是否超出法定申诉时效。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

第十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视为无异议。超过申诉期限再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准许,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在学校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无正当理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班级、学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四)提起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签名。 

(六)相关证据材料。 

(七)学校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所递交的申诉书可以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送达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签收为准。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十四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条件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3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十六条  申诉人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申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告知被申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诉内容确定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人员,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复查决定必须经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过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对学生申诉,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申诉处理听证会的,应召开听政会,听证会程序如下: 

(一)由申诉人说明申诉原因及事由; 

(二)由原处理部门说明处理过程;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提出申诉学生不参加以上程序中第(三)、(四)项。 

第二十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处分(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诉人处分(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处理决定或者确认该处理决定违法违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处理行为违法违规的,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并将情况上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三)被申诉人不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处理决定。 

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被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分(处理)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决定。以违反规定程序为由作出撤销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不影响申诉处理。但是申诉人撤回申诉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作出,加盖日照师范学校学校公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申诉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以收件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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