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现在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日照师范学校关于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0-26 14:19:54

(2020年9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日照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藏、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情节减轻处分;

(八)学校内严禁学生私自借钱,未经班主任批准私自借钱着的以敲诈论处。冒领、骗取他人钱物,敲诈或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者,根据情节和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九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或互殴尚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除承担受医疗费用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除承担医疗费用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八)伙同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九)出现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画侮辱画,粗言秽语、喝骂他人,中伤、讥讽、贬抑评论他人,传播关于他人的消极谣言和闲话,在网上发表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等校园欺凌现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欺凌者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协助者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出现对他人的身体或物件重复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干涉或损坏他人的个人财产;恐吓、威迫他人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他人跟随命令;敲诈,强索他人金钱或物品等严重校园欺凌现象的,给予欺凌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协助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一)禁止学生在任何场所打麻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以上处分;

(三)组织者、提供赌具或场所,未参加赌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参与赌博的加重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累计千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禁止未婚同居。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调戏、侮辱、猥亵妇女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五)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请双方家长来校配合教育,并给予记过处分;仍无悔改的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于屡教不改,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背他人意愿,强迫别人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七)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八)涂改、伪造证件或冒领、私拆他人邮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下列情形者(上课、实验、实习、课外活动、政治学习、军训等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不请假离校或未按时返校且未请假者,一律视为旷课。旷课一天按10学时计算,一周按五天计算,迟到、早退每2次按1次旷课计算。):

(一)无故旷课1-2天或累计旷课20-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连续旷课3-4天或累计旷课30-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连续旷课5-6天以上不足一周或累计旷课50—7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连续旷课一周以上不足两周或累计旷课70—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连续旷课二周以上或累计旷课12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这条规定,旷课学时达到处分的最低限时,将立即给予纪律处分,如果继续再犯,前面旷课学时一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达到何种范围,立即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等作弊行为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考试资格;

(三)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五)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日照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细则》等各项校园管理制度,违反校园管理制度者:

(一)在校园内乱贴乱画或故意撕毁校园公告、通报、通知者等宣传品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二)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烧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五)点蜡烛、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违反学校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收缴宠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规使用电炉、电饭锅、水煮器、热得快、电热褥、应急灯及其他未经批准使用的电器设备(收音机、录音机等学习用品除外)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存放上列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八)在学生宿舍私拉乱接或破坏电源者,除赔偿修复线路的全部费用外,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一)禁止学生私自搬到其他宿舍居住,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未经同意,学生宿舍熄灯一小时后尚未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或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十二)晚归者(未经同意,学生宿舍熄灯后10分钟至一小时以内归宿者),必须自觉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教育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无理取闹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十四)学生有不履行值日职责、不整理个人内务、不叠被子等现象,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级以上处分。

(十五)学生超过两次违规使用手机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拒不交出手机或因收缴而顶撞管理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十六)严禁私自外出、硬闯校门,严禁私自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加重处分。

(十七)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刀、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三日内交学生处登记,由学生处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一并交保卫处集中保管,待离校时归还本人。

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保卫科还将依据国家有关刀具管理的法规,予以追究治安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河边、河堤、吊桥上游玩、散步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决不允许学生下河游泳。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消防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吸烟、喝酒(包括含有酒精的饮料)。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凡酒后行为失态者或滋事者,加重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危害网络信息安全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校严禁学生私自建立网络群,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加重处分。

(五)在网络媒体诽谤辱骂他人或传播影响学校声誉信息、谣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严禁学生到校外网吧上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违纪时间调查中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他形式收买他人或其他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服从老师管理,顶撞辱骂老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多次违纪、连续违纪者;

(二)错误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三)仿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四)包庇共同违纪者;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已受学校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待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违纪学年和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助学金。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程序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专业部部内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审核签发;

(三)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劝其退学处理)的,由专业部和学生处共同讨论提出意见,报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副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需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专业部负责,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两个单位以上或校外的问题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学生处审核各专业部对学生的违纪事实和各专业部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应要求专业部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

(二)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各专业部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各专业部听取,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听取。

(三)在审核违纪事实和听取学生陈述后,由学生处草拟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善后工作:

(一)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一经批准签发,应在校内公布,同时由各专业部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并由各专业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二)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该歧视,除被开除的学生外,受处分的学生若能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在临毕业前或处分一年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消申请。学校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消。给予撤消的学生,可以将其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三)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若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认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误,可向学校申诉,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返回顶部 | 关闭窗口